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27 10:02:00   访问次数:0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 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各单位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其中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技 术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基本指导思想,遵守“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 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五)取消评奖评优等;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使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三)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七章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 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 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二)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三)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四)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因此酿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者;


第八条  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 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九条 本制度于 2019 年 5 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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