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5-27 10:08:00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 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 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15 年版)中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 他剧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45 号令)规 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部、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 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院(系、部、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 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 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 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 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 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
第五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 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采购。


第七条  相关部门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 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部门填写《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 品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 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
(二)单位审核。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学校,统一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购买。凡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实 验室,必须同时向保卫处申请备案。


第八条  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 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 (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校危险化学品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 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 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 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 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装置的专用仓库内 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 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 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 训。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 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 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 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
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 要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  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领用化学品,须填写《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 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 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 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 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 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学校 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 学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废物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或专用储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第二十三条  将各个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到指定的位置,严禁乱存乱放。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实验室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上交学校,同时作好交接记录。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 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单 位负责人、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 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 大。


第三十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 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附属医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 2019 年 5 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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