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27 09:46:00   访问次数:0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主管负责人的安全岗位责任 制。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 的原则、实验技术人员对所分管的实验室、办公室及附属 场所安全负责


第二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学生进行安全 教育。经常检查、维护仪器设备,保证其在正常状态下运行。实 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对危险品、剧毒品、放射品必须有专用防护装置保管,确系检查无误后方可离人。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不得将大门、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随 意复制。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每日查看实验室安全情况,每周 全面检查一次安全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所属各实验 室的防火、防水、防腐蚀、防辐射等情况,做到定期检查与经常 检查相结合。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各院系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进行安 全检查,确保节假日实验室安全。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按《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的安全必须层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责任人均应切实履行检察职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及时采取相应 救助措施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对知情不报,玩忽职守者,给予严 肃处理,发现丢失,被盗等案件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 好现场,严禁隐瞒不服和私下处理。


第九条  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 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于 2019 年 5 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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