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27 09:52:00   访问次数:0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树立实 验室安全红线意识,落实事故倒查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心、自觉性和 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实验 室安全教育负责制,执行 “凡进必考,安考先行,达标准入” 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准入制,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 实效、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目标。各二级单位须有一名领 导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应相互配 合,加强管理。

 

第三条 凡在全校各实验室内(包括教学和科研)参与实验 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人员(包括教职工和学生)必须接受校、院、室(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三级联考通过后, 准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 实验室安全再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法规教 育、规章制度、操作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自我 保护教育以及预防教育。以预防教育为主,预防教育重点在于开 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漏、防泄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范教育。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要与安全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与实验室典型事故案例、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实验项目安全 操作流程、特种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预 案、实验室防护装置使用、消防器材使用、自救逃生方法等内容 相结合。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 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文化载体在明显位置张挂宣传,监 督执行。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 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护的能力。


第七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 规,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 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该形式多样,可采取教育讲座, 专题培训,交流学习,参观展览,案例教学,在线教育,举办实 验室安全知识竞赛,印制发放实验室安全手册,开展实验室安全 月宣传活动,组织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 救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 开展,每学年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并将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纳入职工年度再教育考核的范围。


第十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如电工、电焊工、 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危险 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


第十一条 全校所有新入职员工和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经过校、院、室三级培训和 考核,达到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方可进入实验室。校级通识类 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利用青海大学实验室 安全教育与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学习和考试,院级学科类安全教育 培训与考试由学院(系、部、中心)负责,室级专业类安全教育 培训与考试由各实验室负责。


第十二条 通识类安全知识是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备的安全知识,全校所有新入职员工和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通识类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新入职员工和新入学学生应认真学习 《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各项实验室通识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 经过校级通识类安全培训考试通过的学生在开展 实验活动之前,由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 计划,对初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创实验、 论文实验和实习实训等环节前的学生必须进行学科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学科实验室。


第十四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设计的全过程教育,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开展安全事故案例教育,使安全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考试应登录“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考 试系统”进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考试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通识类题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各学院(系、部、中心)负 责学科类和专业类题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通过准入制 度,对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通过准入的责任 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教育责任单位要详细记录安全教育培训 与考试准入制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资料,各级安全教育计划、内容和实施情况作为年终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作为事 故倒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实验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 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9年 5 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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